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执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栏港支行,住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珠海大道328号商场A1、A2层。
负责人:杨国盛,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红虹,女,汉族,1974年5月7日,住珠海市,系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阮班宝,男,汉族,1959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阮加冰,女,汉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刘艳,女,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珠海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临港工业区精细化工区永新路。
法定代表人:阮班宝。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丰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临港工业区精细化工区永新路。
法定代表人:阮班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5)第123号裁决书,受理了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栏港支行申请执行珠海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丰鑫实业有限公司、阮班宝、刘艳、阮加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珠海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丰鑫实业有限公司、阮班宝、刘艳、阮加冰应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栏港支行支付人民币3827194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分别查封了珠海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区临港工业区精细化工区的珠海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的大门及附房、厂房、科研楼、精细化工区永新路甲类厂房及仓库,阮班宝、刘艳、阮加冰共有的位于珠海市××唐路段高尔夫山庄A36栋别墅。本案在诉讼阶段轮候查封上了上述财产,同时上述财产为各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用于担保本案所执行的债权,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享有抵押权。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已将其查封的财产委托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第1款:“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之规定”本案所轮候查封的上述财产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等其他执行法院查封,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已将其查封的财产委托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享有抵押权。因此,上述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且处分后应优先清偿本案债权。为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宜将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5)第123号裁决书指定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5)第123号裁决书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将于本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应于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依法立案,并通知各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显荣
代理
审判员 庞俊霞
代理
审判员 周 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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