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行非执字第00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沿江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江波,局长。被执行人胡长平,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胡长平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行非审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5000元。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7500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行非审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