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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执字第235号

肖永琴申请执行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永琴,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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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肖永琴,女,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住芦山县。

被执行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地区。

法定代表人:师泽昌,该公司经理。关于肖永琴申请执行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未领取的执行款退款65089.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五台县���二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未领取的执行款退款178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