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529号原告李×,女,1979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74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凯,北京市高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庞立新
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
人民陪审员 李增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