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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7529号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529号原告李×,女,1979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74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凯,北京市高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庞立新

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

人民陪审员  李增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