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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018号

马同生诉吴忠市源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同生,吴忠市源盛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马同生,男,汉族,1959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忠市源盛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煤款353240元及利息1133.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73元及执行费53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吴利民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学升

审 判 员  陈学军

代理

审判员  易宇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