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3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英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强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树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漪莉,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上诉人广州市英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漪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以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为由,上诉人广州市英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陈漪莉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英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被上诉人陈漪莉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英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陈漪莉撤回起诉;
三、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上诉人陈漪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英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东劲
审 判 员 陈舒舒
代理
审判员 唐佩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华蓉蔡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