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监2号
原审
原告:叶小明。
原审
被告:黄富建。
原审
被告:施香琴。原审原告叶小明诉原审被告黄富建、施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杭富商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导致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 辉
审判员 章小林
审判员 姜文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