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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监2号

叶小明与黄富建、施香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小明,黄富建,施香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监2号

原审

原告:叶小明。

原审

被告:黄富建。

原审

被告:施香琴。原审原告叶小明诉原审被告黄富建、施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杭富商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导致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 辉

审判员 章小林

审判员 姜文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