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刑更222号罪犯顾占秋,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宁夏隆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隆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占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占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顾占秋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顾占秋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占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物质奖励,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课”成绩合格,得减刑分108.5分。
本院认为,罪犯顾占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占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具文
审判员 姜丽华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