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陶春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家琪,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阴市长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苏文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泉,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长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以本案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江阴市长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系其对��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管
审 判 员 王 珺
代理
审判员 崔 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包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