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74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诚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一峰,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如华,农民。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813号宁波市鄞州诚信不锈钢有限公司诉余如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宁波市鄞州诚信不锈钢有限公司136402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16040.2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7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