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737号原告高建华,住武威市某某区。被告许光霞,住天祝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华诉被告许光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华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建华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建华负担。
审判员 张福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