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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737号

高建华与许光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高建华,许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737号原告高建华,住武威市某某区。被告许光霞,住天祝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华诉被告许光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华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建华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建华负担。

审判员  张福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