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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特6号

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与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特6号申请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西安,系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职员,任该公司监察室副处长,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灏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娜,系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因不服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渭仲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西安、被申请人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娜均到庭参加了庭审。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岗、陈灏康因故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出于主观自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其撤销渭南仲裁委(2016)渭仲字第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负担;退还申请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2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新龙

审 判 员  鱼小强

代理

审判员  南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邢当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