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203号
申请执行人:卢光武,男,1959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谢建冬(曾用名谢建东),男,1977年11月生于宁夏银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卢光武与谢建冬(2015)青民初字第57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3000元、负担申请费50元,共计30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XXX
代理
审判员 杨志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