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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执恢字第904号

李敬堂、赖煜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敬堂,赖煜灿,陈雪珍,谭祖成,陈凤娇,梁许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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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恢字第904号

申请执行人:李敬堂,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赖煜灿,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执行人:陈雪珍,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执行人:谭祖成,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陈凤娇,女,汉族,1954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梁许光,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李敬堂与被执行人赖煜灿、陈雪珍、谭祖成、陈凤娇、梁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已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案欠款1455662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6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雪珍名下粤S×××××汽车,但未能发现该车下落,无法进行处置。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合计11723元,并拍卖了被��行人谭祖成名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金洲村北坊三巷10号【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89)1900061******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得款207393元,合计执行到位219916元。因存在多个债权人,上述款项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本院依法对该款进行分配(详见附案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从中受偿17138元。此外,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至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案本次执行中已合计受偿17138元。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二法虎执恢字第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兴

审判员  苏志康

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顺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