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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387号

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387号张莉霞,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生,住涿州市松林店镇凌云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6021975********)委托代理人张莉彦。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张莉霞诉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一鸣

代理

审判员  李明明

人民陪审员  李航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