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387号张莉霞,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生,住涿州市松林店镇凌云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6021975********)委托代理人张莉彦。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张莉霞诉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一鸣
代理
审判员 李明明
人民陪审员 李航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