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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644号

马鞍山市雨山区行和钢管租赁部与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行和钢管租赁部,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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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雨山区行和钢管租赁部,营业场所安徽省马鞍山雨山区。经营者:柯行和,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胡焱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雨山区行和钢管租赁部申请执行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504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张  宏  霞

审判员 方  雪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