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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613号

田风奇与田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田风奇,田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田风奇,男,生于1964年3月,回族,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李风宝,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田海军,男,现年48岁,回族,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原告田风奇与被告田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风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风奇负担。

审判长张玉林

审判员马晓萍

人民陪审员田风生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苏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