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282执2444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慈溪市瑞风纸箱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重阳铜制品厂、戚学丰、岑孟聪、高兰芬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瑞风纸箱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重阳铜制品厂、戚学丰、岑孟聪、高兰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慈溪市瑞风纸箱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重阳铜制品厂、戚学丰、岑孟聪、高兰芬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慈溪市瑞风纸箱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重阳铜制品厂、戚学丰、岑孟聪、高兰芬已履行相关责任。特此说明。慈溪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