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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2民初145号

张玉婷与周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玉婷,周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7102民初145号原告张玉婷。被告周延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婷诉被告周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周延平向原告张玉婷支付赔偿款8500元,原告张玉婷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于2015年5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延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玉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婷撤回对被告周延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张玉婷承担。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