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087号
原告:韩淑文,女,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金辉。
被告:沈阳赛多纳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解令法。
原告韩淑文诉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沈阳赛多纳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唐晓丽独任审理。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韩淑文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由于原告与二被告协商偿还原告部分款项,故原告申请请求减少诉讼请求为请求二被告给付逾期退房款利息10000元。
原告韩淑文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00元,由原告韩淑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晓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滨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