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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2107号

陈志茹与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志茹,耿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107号

原告:陈志茹,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耿瑞,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茹与被告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原告陈志茹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陈志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施云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