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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181号

黎伟玲与梧州市长洲区金洋大酒楼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伟玲,梧州市长洲区金洋大酒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黎伟玲,证件号码450421196305250540。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金洋大酒楼。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黎伟玲申请梧州市长洲区金洋大酒楼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工资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230号仲裁调解书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调解书,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金洋大酒楼应支付申请人黎伟玲案款7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尚有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金洋大酒楼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405执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焕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