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申3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第马喜,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杨九扣。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国正。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扬州江都区忠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诚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砖桥村凌沟组。法定代表人李存忠,系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扬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九扣、张国正及扬州江都区忠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小民初第0028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人保扬州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杨九扣的伤情不能构成十级伤残。原审法院不同意进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也不同意当庭对杨九扣足弓进行检查验证,其认定是错误的。申请人要求对杨九扣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此外,原审判决误工期限180天,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根据其伤情最多休息120天。而护理期限原审判决为68天过长,其护理期限最多不应超过36天。
本院认为: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杨九扣的伤残情况,原审法院委托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评定,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申请人虽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原审法院未采纳其重新鉴定的请求,该处理并无不当。现人保扬州公司要求重新鉴定伤残等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人保扬州公司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关于误工时间和护理期限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本案受害人杨九扣于2014年6月3日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同年7月1日出院,医嘱休息4个月。2015年4月20日至29日第二次住院进行手术。两次住院共计37天。而鉴定机构给杨九扣确定伤残等级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时间为2015年8月29日。综合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定误工时间为180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护理期限原审法院认定为68天,系根据杨九扣住院治疗天数及出院医嘱的内容确定,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杨九扣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坚
审判员 华桂祥
审判员 朱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