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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140号

刘新光、陈柏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4-12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新光,陈柏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光,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陈柏寿,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刘新光与陈柏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陈柏寿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新光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杭德冰

审 判 员  赵国胜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