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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970号

李自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自力,北京雁栖匹特搏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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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97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自力,男,1985年5月8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雁栖匹特搏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湖东岸。

法定代表人:刘天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胜兰,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李自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雁栖匹特搏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栖匹特搏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自力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5年8月1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参加真人CS游戏彩弹射击,在游戏的过程中受伤,右眼球功能全部丧失必须切除。被申请人在游戏的过程中无人到场监督指导,对申请人未尽到告知义务,申请人在游戏过程中未摘下护具。因此,法院认定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缺乏依据。被申请人的持枪证已经过期,说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枪支存在质量问题。枪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各项损失335070.82元,原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李自力在游戏过程中被彩弹击中而使眼部受伤系他人所致,雁栖匹特搏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需要视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定。雁栖匹特搏公司在游戏过程中未派员对整个游戏过程进行监管并对具有危险的行为进行制止和警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增加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未能完全尽到与之所经营的活动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该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李自力虽主张雁栖匹特搏公司提供的护具及枪支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二审法院据此酌定雁栖匹特搏公司对李自力的伤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妥。李自力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自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自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