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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执字第2417号

王彬、艾青、葛发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彬,艾青,葛发廉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2417号申请执行人王彬,男,1979年6月8日生,布依族,住本市小河区。被执行人艾青,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葛发廉,女,194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彬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17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艾青、葛发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决定书,经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外出向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艾青、葛发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晖

审 判 员  沈 帅

审 判 员  黄小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家 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