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2417号申请执行人王彬,男,1979年6月8日生,布依族,住本市小河区。被执行人艾青,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葛发廉,女,194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彬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17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艾青、葛发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决定书,经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外出向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艾青、葛发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晖
审 判 员 沈 帅
审 判 员 黄小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家 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