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郭向东,个体。被执行人巩家峰,成年。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郭向东与被执行人巩家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陈建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