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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699号

罪犯粟新华运输毒品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699号罪犯粟新华,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湖南省会同县,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粟新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2014年7月24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粟新华在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获评监狱表扬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粟新华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泽智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令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