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392号原告魏寒华,女,1977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锦,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红霞,女,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郑怀波,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寒华诉被告贾红霞、郑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寒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吴聚川
审判员 程尽华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