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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1392号

魏寒华诉贾红霞、郑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寒华,贾红霞,郑怀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392号原告魏寒华,女,1977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锦,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红霞,女,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郑怀波,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寒华诉被告贾红霞、郑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寒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吴聚川

审判员  程尽华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