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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905号

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05号

原告: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8369102-9。

法定代表人:张欢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252XE。

法定代表人:丁思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有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