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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659号

张健与黄伟林、胡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健,黄伟林,胡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张健,女,1956年12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现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黄伟林,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建德市,现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胡玉兰,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建德市,现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执行人黄伟林、胡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2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张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黄伟林、胡玉兰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健撤回对被执行人黄伟林、胡玉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员  景一凡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