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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7号

张继新与杨洪安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继新,杨洪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新。被执行人杨洪安。张继新与杨洪安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805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2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洪安的银行存款122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舒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