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新。被执行人杨洪安。张继新与杨洪安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805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2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洪安的银行存款122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舒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