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刑更440号

孟现民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440号罪犯孟现民,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2014年2月24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郯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现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孟现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现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嘉奖2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孟现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现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魁海

审判员  吴金魁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寒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