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417号原告周聪明。被告湖南天时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进基。被告周志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聪明诉被告湖南天时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周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聪明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天时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周志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聪明撤回对被告湖南天时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周志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交。(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蓉
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
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