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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陈桂华与被执行人杨合清、黄俊华、杨强、刘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桂华,杨合清,黄俊华,杨强,刘洁

裁判文书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陈桂华,女,生于1977年4月,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杨合清,男,生于1963年3月,汉族,居民,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黄俊华(系杨合清之妻),女,生于1966年8月,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强(杨合清之子),男生于1990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洁(系杨强之妻),女,生于1989年4月,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桂华与杨合清、黄俊华、杨强、刘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国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且达成定期给付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全成

审判员  王兆军

审判员  巩 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远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