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陈桂华,女,生于1977年4月,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杨合清,男,生于1963年3月,汉族,居民,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黄俊华(系杨合清之妻),女,生于1966年8月,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强(杨合清之子),男生于1990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洁(系杨强之妻),女,生于1989年4月,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桂华与杨合清、黄俊华、杨强、刘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国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且达成定期给付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全成
审判员 王兆军
审判员 巩 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远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