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037号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庄支行,住所地:滕州市。
负责人:赵曰超,该支行行长。
被告:李文镇,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庄支行与被告李文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庄支行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庄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成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