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孙习花、史祥森、史丽丽。
被执行人:韩克兵。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习花、史祥森、史丽丽与被执行人韩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