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卢尚飞,男,194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卢璟,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卢瑜,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江东区。
申请执行人:卢玮,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四申请执行人的
委托代理人:蔡文宗,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四申请执行人的
委托代理人:魏慧,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梅其俊,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卢尚飞、卢璟、卢瑜、卢玮与被执行人梅其俊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岔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梅其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梅其俊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陈朝阳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陈开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