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1986号
原告:华志强,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5楼。组织机构代码75970935-7。
法定代表人:金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志强诉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志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志强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志强撤回对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0元,减半收取为5805元,由原告华志强承担。
审判员 纪 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