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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192号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玉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玉涛,宋仪杰,李珮瑜,宋强,陈家亮,宋玉秀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莒南县新建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16849961-8。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被执行人:宋玉涛,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宋仪杰,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李珮瑜,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宋强,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陈家亮,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宋玉秀,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玉涛、宋仪杰、李佩瑜、宋强、陈家亮、宋玉秀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玉涛、宋仪杰、李佩瑜、宋强、陈家亮、宋玉秀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刘晓星执行员  张怀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