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高琨,男,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济南市西奥多餐饮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黄金红,女,1989年7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琨与被执行人黄金红离婚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