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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501号

高琨与黄金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琨,黄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高琨,男,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济南市西奥多餐饮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黄金红,女,1989年7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琨与被执行人黄金红离婚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