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1号申请人梁斌,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二飞,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本院在执行梁斌依据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35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郝二飞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郝二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梁斌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3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