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08号
原告:李俊昆,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广州依宇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32号之二3楼(部位:370A)。
法定代表人:王焕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昆诉被告广州依宇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昆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昆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昆负担。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