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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008号

李俊昆与广州依宇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俊昆,广州依宇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08号

原告:李俊昆,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广州依宇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32号之二3楼(部位:370A)。

法定代表人:王焕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昆诉被告广州依宇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昆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昆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昆负担。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