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83号之三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王雪娇,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X。第三人天津赛闻斯达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中小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贾X。第三人赛本国际公司(SUNBENINTERNATIONALCORPORATION),住所地萨摩亚独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贾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87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审 判 长 张 英
审 判 员 周 畅
人民陪审员 张晓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力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