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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83号之三

徐××与贾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徐,贾X,天津赛闻斯达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赛本国际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83号之三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王雪娇,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X。第三人天津赛闻斯达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中小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贾X。第三人赛本国际公司(SUNBENINTERNATIONALCORPORATION),住所地萨摩亚独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贾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87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审 判 长  张 英

审 判 员  周 畅

人民陪审员  张晓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力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