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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财保086-1号

李俊涛与王聪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 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俊涛,王聪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086-1号申请人李俊涛,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王聪会,男,1983年9月2日出生,系豫A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申请人李俊涛与被申请人王聪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8C9**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额40000元),现因被申请人王聪会交纳担保金4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8**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红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