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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瓯执行字第1816号

申请人徐丽萍与被执行人张华秀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瓯执行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徐丽萍,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销售经理,住建瓯市较场巷44号。被执行人张华秀,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瓯市南雅镇南雅村祖堂巷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丽萍与被执行人张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华秀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审 判 员  吴克平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