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玲。申请执行人谭惠琼。申请执行人晏品清。申请执行人古雪梅。申请执行人龙光波。申请执行人何莉莉。上述六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远坚,北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执行人邹伟容。申请执行人梁平。申请执行人周家尚。申请执行人梁梅芳。申请执行人梁桂莲。上述五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冠祥,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法定代表人廖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8日分别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107-11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80038元给赵玲等十一人,以及负担上述案件申请执行费合计577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付清了全部案款80038元,至此上述十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裁定扣押的为该十一案提供执行担保的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现代小汽车一辆,应予以解除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保证人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现代小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李圣富
审判员 刘峻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林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