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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1317号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盛东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盛东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317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582058。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晓雷、陈海平,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东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东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喜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春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