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5民初1263号

崔娜娜与李海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崔娜娜,李海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263号原告崔娜娜。委托代理人崔庆全。被告李海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娜娜与被告李海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娜娜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娜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崔娜娜负担。

审判员  耿红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