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263号原告崔娜娜。委托代理人崔庆全。被告李海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娜娜与被告李海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娜娜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娜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崔娜娜负担。
审判员 耿红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