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546号原告张会平,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朱耀军,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万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孙佳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会平与被告银川万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自愿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会平负担。
审 判 长 范秀利
代理
审判员 高晓青
代理
审判员 蒋维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