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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4546号

张会平与银川万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会平,银川万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546号原告张会平,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朱耀军,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万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孙佳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会平与被告银川万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自愿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会平负担。

审 判 长  范秀利

代理

审判员  高晓青

代理

审判员  蒋维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凯丽 百度搜索“”